且合同上写的临时通知我方终止合同,对方未按协商的言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且故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是否有效用?
更新时间:2019-01-02 14:48:42
问题描述:
你好,我承包了半年的厨房,从2011年6月到2011年12月,现9月5日,因中秋福利问题(没有中秋福利,而
合同上写明节假日补贴和
其他福利与酒店其他员工同等)与酒店总经理发生冲突,他要求我们不要做了,马上停止工作,并与我们发生了争吵,吵完后他让人送下了中秋福利。发生了这件事,又因为有他发话在先,让我们不要做了,所以我们根本就不想做下去了。因为冲突是晚餐时发生时,酒店老板不知道事情,且因为酒店还有住客,为避免影响酒店正常运营,故第二天的早餐仍旧正常供应,早餐后,总经理又发话说不用我们做了,所以中饭就未动手准备。老板的弟弟过来吃饭发现未做饭,很生气,但我因为给老板弟弟面子,所以把中饭补上了,并且一直做着,想把事情早点解决,但总经理却一直拖着,连饭也不敢下来吃,没办法,我们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说解决纠纷需双方面对面,但总经理却一直回避。9月9日,总经理发了一张通知,9月6日,因故意停止中餐供应,此事直接影响了酒店形象也影响了员工的上班情绪,情节恶劣,经酒店研究决定,给予处罚3000元。合同又写明酒店方若提前终止,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临时通知我方终止合同,则需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违约的处理方法,双方未按协商的方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故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如任何中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一月的基本工资总额。再说明一点就是这个总经理本身也是厨师出身,因为我们包下这个厨房比他来这酒店早了几天,又因当时未签合同,所以他也有所拖延,签完合同后,就多次故意刁难我们,他想把我们搞走自己找人来做。今9月15日,接管厨房的人已经来了,并且已经接手。
我想问问,这罚款3000元是否合理,且合同上写的临时通知我方终止合同,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有效?对方未按协商的言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且故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这违约处理补偿对方一月的基本工资总额,是否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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