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理?如果我就此事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9-01-05 04:05:37
问题描述:
公司在全国有好几家,现公司4月8日从
深圳的分公司搬迁到
珠海分公司。我的劳动
合同在6月1日已经到期,珠海分公司在7月18日通知我续签第三次固定期限的合同(5年),同时增加:1.六个月的试用期?2.随时去深圳出差?的条件。(注意:此前我前两次合同签的工作地点是深圳,现改成珠海)。
??请教专家,这样的合同是否合理?如果我就此事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急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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