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是否可向乙方追讨违约金壹拾柒万元?
更新时间:2019-01-08 06:55:36
问题描述:
我(甲方)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合同中重要两点原文如下:“1、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
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被认定违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的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违约方还须支付给合同中约定的中介佣金、交易过程中已产生的费用。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在签定本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可以收到上述房产全部售房款,若甲方没有收到全部售房款则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今为止,我仅收到叁万元定金。请问至2018年2月14日为止,我如果收不到全部售房款,1、那是否可向乙方追讨
违约金壹拾柒万元?(违约金为20万,减定金3万)2、房子我可否另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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