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9-01-08 21:41:16
问题描述:
1996年,我入职某公司,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8月,公司才与我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合同期限为4年。同时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变化等调整原来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岗位。我必须服从该调整。2007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续签了同样内容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我因重病请假休息近一年。回到公司时,双方的
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我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向我做出答复,同意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职位不再是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副总经理,而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变更为保卫处主管,负责公司安全保卫方面的工作。同时,薪资也根据相应岗位,由原来的月薪8000元降至2000元。我无法接受公司安排,要求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薪资并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我因病重休息一年未工作,已无法胜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位要求,且劳动合同中双方亦有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身体素质变化等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公司正是在评估生产经营需要与陈先生身体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调岗决定,并无不妥。公司这样做法是否违法,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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