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中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无偿安置45平方米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一)被征收人提供原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二)具有本市户口;
(三)无其他房屋居住;
(四)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10日无异议。
家里宅基地上有一土房,没有房照,七几年建的。宅基地是老人的名字,家庭条件困难人口多,低保家庭。子女没房子,可以安置房子么?拆迁办的人说土地使用证和房证是老人的名字,就是被拆迁人有住房不予安置。看了别的城市的征收补偿办法,没有这项要求啊。再说没有宅基地谁家七几年建的违章房能存留到现在?有宅基地的老户谁家会没有房子?按照拆迁办的说法,为百姓着想的二十五条不就是虚设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