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更新时间:2019-01-10 10:13:16
问题描述: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
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如果对方取得的是诈骗犯许诺的高额
利息,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或者说投入只有10来万元却取得了300来万的高额利息,这样的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