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只要是捡到的是遗失物就说明还是有权利人作为其主人的,所以在没有取得物品的权利之前就必须将其归还而不是用善意取得的名义将其转让卖出去,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就是违法的。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由上可知,捡到埋藏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如果埋藏物品有明确的所有人,应当返还给所有人,对于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应当交给国家。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捡到埋藏物可以善意取得吗问题,相信您对此已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