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是不是属于单方违法终止合同?但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10 19:40:20
问题描述:
1999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与厂方签订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合同,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又签订了3年合同。今年11月份25日,厂方通知员工终止合同,并说给4个月的经济补偿,该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12年。 求助专业仲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根据以上两条是不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2、既然企业不签,是不是属于单方违法终止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该员工是不是应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金呢? 但是,我们去了属地仲裁委员会,他们说你们即使仲裁了,也得输,说满10年是从2008年以后算,但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不明显歪曲法律条文吗。 请问专业人士我这个仲裁庭能判胜诉吗?如果输了,打官司能赢吗? 我只有20分给回答者,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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