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情况公司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够妥当?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1-11 20:19:38
问题描述: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现已注销,而在注销清算期间因违规违纪被开除的员工,现在到劳动局告公司以下几点:一是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二是没有给予离职补偿,三是收取
保证金。而事实原本如下:一是该员工在职期间是综合部经理,分管人力资源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其本人2006年入职时也签过劳动合同;二是公司明为规定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开除的员工不得享有离职补偿;三是2006该员工入职时确实收取过保证金,但是分别从转正后第一个月的薪资待遇中按月扣200元,直至扣完为止,并在离职时一并清退了。请问,以上情况公司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够妥当?应该承担哪些
法律责任?该如何是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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