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商场劳资科通过部门经理通知周某,其工种改为导购员。周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商场单方变更合同中关于工种的约定条件,并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商场遂以周某要求解除合同为由,令其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月数为28个月,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共14000元。周某在随后的一段时间中仍旧上班做收银员,商场见状通知她:于2012年4月8日,她的工资已被停发,要求她要么到导购员岗位,要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周某无奈只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