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8年4月进入公司,试用期4个月。2008年8月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至今(2015年3月2日)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3月31日离职。请问律师,那我的补偿工资是不是2014年4月到2015年3月的总收入平均值?当中是否包括双薪和年终奖?另外我被解雇前(2015年2月)签下的客户提成,是否应该算入2月的收入计算平均工资?我可否要求多一个月工资补偿(总共8.5个月的补偿)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