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号我老家有事向王请假,王同意。可8月20号(以前都是20号发上月工资)以后至今,王始终没有给我发放7、8月份的工资。理由是我的工资应由他的合伙人赵发放,但赵虽然认可我的工资由他发放,但因为没钱一直没发。
9月份我回到厦门上班,看到厦门档口不再经营。如今我找莆田公司就让我找王,王又推给赵,赵如今躲避不接电话。莆田公司当时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虽至今没办理也未通知离职,但却被迫等同失业。
我发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补发7月1日-8月15日工资6000元。
2.补交5月-8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3.支付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已提供证据:
1.4月份人事部要请面试和入职成功的手机短信。
2.7月份以前每月4000元工资的网银转账记录,并有说明是工资。
3.至今还在公司微信群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