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房地产公司以法院的判书为据,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吗?我们的房屋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犯了?
更新时间:2019-01-16 14:48:19
问题描述:
在1999年,未购买单位的
房改房(后在原单位下岗),交了18000元使用金,租赁了原单位68平方的宿舍,租金每月35元。这栋宿舍楼当时是新建楼,有四户已经参加房改,有五户象我这样交了钱的下岗职工。最近
房地产公司贴出判书才知道,2009年,法院将单位的房地产及设备判给了房地产公司,以抵偿所欠的近700万元债务,由于房地产公司当时未能办理使用证,所以没法交接。现在房地产公司以法院的判书为据,限期要求我们搬出宿舍,原单位归还我们的使用金就了事。这样合情合理合法吗?我们的房屋
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犯了?侵犯了,又该如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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