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我与原告“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原告盐业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支持原告收回门面。法院对我提出的“原告收回门面是转租给他人”的理由不予支持,法院认为“门面所有权系原告所有,原告对门面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是法律赋予所有权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对我反复提出的“本人租赁经营这个门面已有十几年,应该享有优先租赁权”的诉求,法院不但不予支持,而且在整个判决书中,法院只字不谈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请问:
1:法院的这个判决是否合理?
2:因原告故意不续签合同而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是否合理有效?
3:本人作为这个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租赁权?
感谢您为我提供的法律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