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前提也是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用人单位会在支付双倍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之间进行衡量,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上写终止合同日期
更新时间:2019-01-19 20:36:14
问题描述:
问题一:下面用人单位支付一倍赔偿金做法是否正确吗,无法律依据
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二倍赔偿金,也就是一年工资按两个月来赔偿,对吗:2005入职一直没签订合同,自2009年至2010年曾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31日截止后未继续签订但仍然存在劳动雇用关系,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在2011年12月31日口头辞退劳动者,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妥交接手续,2012年1月20日转移社会保险及档案手续。用工单位主张:1.公司提前30天通知,我2月底离职可以拿补偿金(一个月)。2.公司要我立刻走人,我可以拿补偿金自2008年1月份开始计算至2011年12月底,以每个年度平均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一共是4年工资并解除合同关系。2008年1月1日前无
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不予以补偿。问题二:2008年1月1日前要不要用人单位补偿,如何计算?问题三:除了用工单位赔偿以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属于已超过原劳动合同一个月未续订合同不满一年,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另外,本人查询到一些相关案例是这么描述的,前提也是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用人单位会在支付双倍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之间进行衡量,若双倍工资合算,用人单位会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到满一年后视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条例》第6条规定落空。但本人所在单位不希望支付每个月双倍的工资,2011年12月31日口头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上写终止合同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本人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还能享受每个月双倍的工资吗?还是应该把终止合同日期写为2012年1月10日更有利?问题四:是不是最迟30天内去申请仲裁?本人想等到办完社会保险手续后最快在2012年2月底去申请,还来得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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