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也并没有标明,并告诉对方合同并没有这个费用,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8-07-22 18:07:42
问题描述:
本人已按照规定于2015年8月12日交付900元,因交房租期间和中介
公司员工发生口角,第二天被告知需要再补交3日房租(因中介和房东签的
合同是到2016年1月15日到期,合同应该是到2016年1月12日,其写成1月15,顾让补交多出3日的房租,签合同期间并没有告知需补交这3日房租,合同也并没有标明,也无
补充协议)所以本人拒交,并告诉对方合同并没有这个费用,对方告知不补交这3日房租,合同到期不给退押金)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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