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是现房,而且房产证办理了就视为已经通知已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了,是否能主张我的请求呢?
更新时间:2019-01-22 16:40:52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4月2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现房,我在第二天就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去进行了
产权登记,一个星期后取得了房产证,但合同约定是6月1日交房,在交接条款中明确规定:当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并没有通知我,一直到一年半以后我自己去拿房,才将房屋钥匙等交给我了,我现在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一年半的
违约责任并赔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算下来是6万元,开发商说是现房不需要书面通知,而且
房产证办理了就视为已经通知已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了,我是否能主张我的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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