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双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还是8月5日前搬出即可。
更新时间:2019-01-26 11:11:48
问题描述:
我是身在
常州的外地人,刚毕业两年。2011年9月4日,在常州租住房子一套,租期1年,期间房屋内出现多只老鼠,(本人非常惧怕老鼠),按照
合同上“甲、乙双方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的,不作违约”,遂于2012年7月2日告知房主,想要于2012年8月5日前退房。当时,房主答应只要我在2012年8月5日前搬出即可。大概半月后再次与房主联系要求,当面把这件事情再确认一下,房东答复还是8月5日前搬出即可。现在我已经另外租好房子,并于2012年8月1日前,把我的东西全部搬走,房东却打电话说,我们提前退房要扣除我们的押金,(之前我们租房子是交六押一),请外各位律师同志,我应该如何结局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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