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但他不实际居住,他这种情况享有现在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吗?是否必须货币补偿

更新时间:2019-01-27 13:16:48
问题描述:
在2000年时,本人父亲承租了一间直管公租房,随后当地进行了拆迁工作。父亲在拆迁时已再婚不在公租房内居住,我弟弟的户口在公租房内但他另有房屋也不在此居住,公租房实际居住人为我和我爱人。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我与拆迁办签订了安置合同,以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房契也在2004年办下来了,房契上写明我是这套房子的唯一产权人。但就在去年父亲离世后。我弟弟说当年拆迁因为他户口在拆迁地,享受了一个户口15平米的优惠价格,属于拆迁安置人口,故要求现在对他进行货币补偿。当年的拆迁政策如下:一个户口可以享受15平米的成本价1600元左右,如没有户口就按原价5000左右购买。我想问一下律师,1.我弟弟当年拆迁时虽然算被安置人口,但他不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他这种情况享有现在这套房子的居住权吗?2.如果享有居住权是否必须货币补偿,因为现在本人生活条件有限,能否让他跟我一起合住即可?3.法院如果对居住权强制执行,会有什么后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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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房屋产权的问题,格局有关法律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019-01-27 13: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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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未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楚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治理和监督。
    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实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实、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等一切证件、证实材料。
    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实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实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实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实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实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房管部门、开发商及购房者在行政治理和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的用产权证实单临时代替产权证的操作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临时的产权证实单有着正式的产权证不可替代的优点: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因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随即要交付购房者,购房者立即就会领取产权证,其间的时间差极短,假如机械地要求开发商先领取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势必造成随后各购房者再过户领取新证,原证因此而作废。
    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延长交易时间,也大大增加房管部门的工作量。对开发商而言,刚刚领取的产权证随之又作废,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费,最终此费用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谓地增加购房者的负担,有百害而无益。
    反之,产权证实单既具有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又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因而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践行。
    2019-01-27 13: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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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房可以购买吗,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2019-01-27 13: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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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院对安置房的执行有有关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019-01-27 13: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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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房管所的公租房,协议离婚时拥有一半的居住权,以后拆迁时如果选择货币拆迁,是否就是能分到一半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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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以货币形式补偿,房屋拆迁一直未的结果,他们享有货币补偿吗?还是户口在内的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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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套拆迁安置房,我是拆迁安置人,其子女不是拆迁安置人,是否有共同居住权?是否可以不让我居住?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未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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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 ,同住人长期不居住,是不是就没有居住权了。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公租房拆迁时,户口在房屋内,且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认定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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