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能不能以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我不续签为理由,另外可以再追加1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而产生的代通知金嗎?
更新时间:2019-01-28 20:42:35
问题描述:
单位是2009年3月25日和我签的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0年3月25日到期。我们的劳动合同上规定,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续签或不续签决定。现在公司2010年3月4日通知我不续签。请问专家,我能不能以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天通知我不续签为理由,从而我可以提出让公司给我多少个月的
工资补偿金,另外可以再追加1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而产生的代通知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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