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国有企业破产,由民营企业经营,当时怀孕7个月的孕妇也从11月1日开始从国有企业进入民营企业,12月1日申请产假,企业认为有工资的产假和哺乳期的工资应该向原来的公司(国有企业)提出索赔,
更新时间:2021-08-04 11:19:34
问题描述:
2009年11月国有
企业破产,由民营企业经营,当时怀孕7个月的孕妇也从11月1日开始从
国有企业进入民营企业,12月1日申请产假,企业认为有工资的产假和
哺乳期的工资应该向原来的公司(国有企业)提出索赔,但是该员工提前向劳动局提出索赔,向民营企业索取3个半月的有工资的产假。这样,合法还是私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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