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1日入职6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9月1日,公司上面另外还说要扣押1月份以及以前的工资百分10工资延后两个月时间到2018年3月25日才发,这是违法的么?
更新时间:2019-02-02 12:50:59
问题描述:
我在一个写小说的公司上班,2017年5月21日入职6月1号签订
劳动合同至2017年9月1日,到期后没有续签继续工作至2018年1月10号递交了
辞职报告,公司批准离职,但是按照公司规定需要给公司时间找人接替工作,所以递交
离职报告后要继续工作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公司上面说我抄袭然后做出惩罚(扣工资)并要求27号就不用在继续工作,?我的工资还有一月份的没有发,还有工作期间2017年7月至10月4个月,每个月扣押的工资百分之十没有结算,公司上面另外还说要扣押1月份以及以前的工资百分10工资延后两个月时间到2018年3月25日才发,这是违法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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