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9-02-09 1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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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否有效?怎样签订有效,如果乙方未履行合同,是否有权要求退回定金。。并赔偿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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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一般来说,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19-02-09 12: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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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2019-02-09 1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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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2、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3你的条件,是自己要求的条件还是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如果是约定的条件,因开民商没达到则定金应双倍返还。如果不是约定的,只是你自己要求的,你无正当理由不买房的,定金不退
    2019-02-09 1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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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 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 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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