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待遇和保险问题。
更新时间:2018-07-25 15:16:40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有些问题要向律师咨询。我是一小型校办企业负责人,前不久我厂有一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他是1994年以小工的形式招入我厂的,由于他有点技术又懂点业务,工作也比较认真负责,后来就留在我厂,在2001年还与他签了一份合同——工资是560元/月,到2004年与他同车间的另一员工辞工,于是他提出由他一个人来做,厂里也答应了并付他双倍工资1120元/月。现发生工伤,他提出要以112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放
工伤待遇,可厂里原先安排的是两人的工作,现在他一人工伤,如果按他的要求来办,学校将会额外支出一大笔费用,我作为校办企业负责人也很难向校方交代。那么请问:1.到底是按原合同560元/月还是按现在1120元/月来发放工伤待遇比较合法?2.如果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单位给他安排的其它工作(比如他认为工资比工伤前的工资低而不干,厂里也不可能还安排原两人的工作给他做),那么单位是不是就可以给予一定补偿后与他解除劳动关系?3.他本人还提出,如果单位与他解除合同,还应该为他补缴从1994年至2005年以来12年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已经从去年开始为他交了最近2年的
养老保险金),从法律上讲单位还有义务为他补交以前的养老保险金吗?还有失业保险——如果现在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再去补交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部门肯定不会收。也就是说单位现在可以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对吧?希望有律师帮我解答以上难题,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