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实施,请问这样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哪些是不合法的?
更新时间:2019-03-01 12:02:25
问题描述:
您好,我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司机
合同,合同上注明有以下几点内容:1、试用期为3个月,第一个月为见习期;2、见习期工资为100元/天,试用期为6000元/月,转正为8000元/月;3、离职需提前30天申请。我是在6月1日开始入职,到7月18日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说按合同规定须提前30天申请,并按公司规定降为见习期一个月,拿3000元工资,如果我需要三天后离职,将按照合同规定没有当月工资,并且领导声明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公司的进出有度,不需要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实施,并且说我们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执行,请问这样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哪些是不合法的?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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