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5月5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备案。这种行为能否视为合同双方不平等
更新时间:2019-03-04 15:36:14
问题描述:
我于2015年5月5号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标明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我于当年6月26日取得房屋钥匙,从交房至今一直未给业主办理
不动产权证。此购房合同上表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备案。如因出卖的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讫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的说法,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开发商!问题在于:1.开发商违约是否成立;2.通过业主了解,其他小区的合同标注。无论双方哪一方违约都是按照万分之1甚至更高赔付对方,而我们的购房合同标明,如果我们违约,赔付开发商万分之一,开发商违约只赔付我们万分之0.1,请问,这种行为能否视为合同双方不平等,霸王合约,可否推翻?如何推翻?还有,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提高违约金比例,有何法律依据?请律师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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