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2018年1月18日前后一周内交房,1月25号就应该是最后的交房日期,这可以算他逾期交房吗?
更新时间:2019-03-16 19:45:34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7年11月买了一套
二手房,当时签订的
购房合同约定2018年1月18日前后一周内交房,并注明卖家自行带走的东西有“床两张,衣柜(大),沙发,冰箱,冰柜,洗衣机,及个人物品”,当时卖家说不带走电视,但是昨天我们去收房,电视不在了,卖家说回去找到给我们运回来,但是按
合同,1月25号就应该是最后的交房日期,昨天虽然交割了物业、和钥匙,但是卖家如果25号前没把电视给我,这可以算他逾期交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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