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拖欠工资,合同上我写的由于自身原因才未签订劳动合同这句话有影响吗?这个劳动仲裁应该如何进行?
更新时间:2022-03-13 19:28:26
问题描述:
作为一名护士,我于2015年10月在一家医院工作。我直到2016年11月才签订劳动
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合同还要求我写下未能签署劳动合同是我个人的原因。2017年1月3日,医院欠薪,我和同事因与医院协商不成,于同日辞职。因此,当医院结算工资时,它只结算到2016年12月25日,并让我承担1月份的所有社保金额,并从我的工资中扣除。目前,我正在申请
劳动仲裁,但
仲裁部门表示社保可以从就业时起补足,但我需要在工作期间支付我的部分社会保险金。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需要另找一个科室。我想问:医院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吗?为什么要支付社会保险?我在合同中写的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句话有什么影响吗?本次劳动仲裁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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