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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父亲名下的房屋改造,继母有继承权么?继承多少?父亲如立遗嘱,子女能全部继承么?
更新时间:2019-03-23 09:06:40
问题描述:
父亲再婚,父亲名下的房屋改造,继母有
继承权
么?
继承
多少?父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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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
抚养
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
收养
,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
离婚
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
2019-03-23 08: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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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上载明的内容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继承法》 第十三条 【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
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
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019-03-23 0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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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
法定继承
的规定进行。
法定继承人
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19-03-23 09: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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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
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
婚姻法规
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19-03-23 09: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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