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12月12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在这之前书面通知我去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还能继续要求公司按照解除劳动和同的通知上面
更新时间:2022-04-26 07:15:33
问题描述:
12月12日,我们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
经济补偿。当时,我们以快递的形式发给公司,并向公司说明最迟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工作,并要求公司在12月18日书面通知我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公司在
劳动监察部填写了投诉申请表,12月19日,公司一次性将9月、10月和11月的工资转给了我。我们能否继续要求公司按照《劳动
合同终止通知》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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