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2.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需要继续来上班吗?
更新时间:2022-06-30 11:11:51
问题描述: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公司部分关闭,我原计划在下个月15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截至2018年1月10日,我仍未支付2017年11月的工资。现公司口头告知,2017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可在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公司要求与我达成协议离开公司,而离开公司的报酬只有一半。为此,我起诉该公司进行
劳动仲裁,并于2018年1月9日向该公司发出EMS通知,要求终止与该公司的劳动
合同。终止时间以公司收到EMS并要求公司支付n 1赔偿为准。问以下问题:1.我可以因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N1赔偿吗?2.您需要提前多少天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我于1.9号申请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公司收到EMS为准。3.由于公司已收到EMS,但尚未与我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手续,我是否需要继续工作?如果你来上班,公司会给你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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