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要回2月1日至2月14日的工资吗?有没有利?能不能要回工资?
更新时间:2019-04-04 12:03:55
问题描述:
本人2月14日向老板口头请辞,老板答应,商量好16日回去处理剩下的事宜,其中15日为请假,等到16日上午一起补交假条和
辞职报告,交了以后不见辞职报告,而假条给了当时的
行政,下午本人未去上班。等到3月5日应该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以自动离职为由拒发工资。请问我能要回2月1日至2月14日的工资吗?谢谢律师!问题补充:入职时候我们之前了一个单位自己做的合同,没签劳动局的合同,
社保也没交,这个情况对我有没有利?我能不能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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