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能否就单位2015年3月-11月未及时为我办理社保,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2-07-24 16:14:29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15年3月加入目前的公司。公司在2015年12月才开始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现在我和公司领导有些矛盾,我不想这么做。请问贵公司是否在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未及时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涉嫌违反《劳动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解除
合同,并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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