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关于第82条的用工之日如何解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2014到2016的4月都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这样还有符合第82条的用工之日的起算吗?
更新时间:2022-08-04 15:10:36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们,请问如何解释第82条中的雇佣日期:“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则应每月向雇员支付两倍的工资。我公司被某雇员解雇(于今年2月辞职)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4日,申请双倍工资。问题在于,该员工早在2014年4月就任。2014年至2016年4月期间,他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只有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没有签约。根据第82条,雇佣日期是否有起始日期??请再次向热情的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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