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乙双方签名处下方的两个落款日期都填写完后再给甲方盖章的(乙方将两个落款日期都填写为2016年11月1日)请问事后甲方能否主张说他在签字当时“因为乙方事先填写的两个落款日期”致
更新时间:2022-08-10 18:37:59
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签订劳动
合同时,双方签字日期为2016年11月5日。当天,乙方签字后,乙方提前填写甲方和乙方签字下方的两个签字日期,然后盖章给甲方(乙方填写的两个签字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甲方是否可以事后声称,由于签字时“乙方提前填写的两个签字日期”,他误以为这一天是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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