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02 06:21:04
问题描述:
请问:《继承法》中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
公证遗嘱。 其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是什么意思?是指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还是指公证遗嘱不得撤销?
请问:《继承法》中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p><p>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p><p>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p><p> 其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是什么意思?是指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还是指公证遗嘱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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