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公证法律要求?或者不同意以当初的价格过户给乙,是否可以办理房屋强制执行公证?
更新时间:2019-04-28 13:47:14
问题描述:
单位给职工盖福利房,4300每平商品房为6600每平,该单位职工甲不想要,于是将以甲名义登记的福利房转给乙,所有款项均由乙支付,但网签
合同是甲的名字,房本必须先办理成甲的名字然后再过户给乙,甲自愿和乙一起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公证。公正内容大致为1该房屋是甲自愿放弃,所有款项由乙支付,办理房本后甲自愿过户给乙。2如果甲违约需要赔偿乙20万违约金,或者按房本下来时该年房价的平均价赔付给乙。请问1,该内容是否符合公证法律要求?2在办理房本以后如果由于房价上涨,甲不愿意给乙过户,或者不同意以当初的价格过户给乙,公证是否可以保护乙的权利?3是否可以办理房屋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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