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2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现在公司说我是自动离职不给予赔偿,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8-08-06 10:28:18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4月2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
上海,今年4月19日三年到期,我所在的部门4月份整体迁移
北京,所以迟迟未与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部门其它人员均拿到赔偿离职,近日公司通知我与北京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还是约定上海为工作地点、薪酬不变,不签订就离职,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是子母公司关系,现在公司说我是自动离职不给予赔偿,合同主体没有变动、薪资、工作地点没有变动,是否合理,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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