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未取得验收合格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谁交?但在2017年6月26日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更新时间:2019-05-08 23:22:48
问题描述:
事实及理由:在建设工程未取得验收合格证、认定书,未经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了挽回交房时间,将房屋钥匙提前交给物业办公室,在2015年8月前后分批次的移交给各业主,部份业主在不知房屋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装修。经过了解得知高层验收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多层为2017年8月15日,验收意见评定合格。未取得验收合格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谁交?在未竣工的情况下,物业就承接物业并向小区业主交房并收缴物业费,让本应该由开发商支付的物业费由业主支付,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连带
侵权责任。综上,该房虽然已交付,但在2017年6月26日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向业主收取
物业管理费的条件,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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