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不合适,愿意补偿多一个月及补偿她社保,我们应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9-05-09 01:55:46
问题描述:
本
公司于去年8月雇佣一名职员,当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期间不买社保,三个月后再行购买,到期后公司认为该职员未达到工作要求,试用不合适,公司原本打算辞退,又念及其生活不易,经本人同意调整工作位置,入职至今经过三次工作位置调整,也与其达成延长试用期,至今年四月,已工作满8个月,员工仍未能达到工作要求,公司与其进行商谈辞退,愿意补偿多一个月及补偿她社保,其未接受,现告至劳动局,指我司未签
合同,需再支付7个月
工资及补偿多一个月。我司确未与其签合同,因我司之前有电话咨询劳动部门合同,对方给出的回应是只要买了社保就是劳资关系,没有合同提供。故未签合同,加之我司未与其购买社保也是前面提到的原因,想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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