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4至6月间,我被何某诈骗惨了,短短46天里,何某诈骗了我们330万元人民币。我们于11月上旬向派出所两次报案、向公安分局也报过案,请求公安机关将骗子何某以刑事案件
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他们直接不予受理,不立案理由是:1、何某姓名是真的,2、出具的是借条不属于诈骗。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市委书记信箱写信投诉,市公安局的答复是“ 经调查:2013年11月15日10时10分,你到分局派出所报案反映:自2013年4月起,被同学何某分六次骗走300余万元。通过对你的询问和初步了解,你同学何某每一次在你处借款均有借条,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难道有借条其行为就不构成诈骗吗?请看何某的行为:虚构搞
房地产开发商的身份,谎称北川灾后重建政府还欠他工程款1000多万元,某休闲山庄他和林某投资500多万元,他有一半的股份,而且现在手上有“还建房工程、商品房开发工程、安置房工程”等几个工程在做,每次借钱都是以工程资金暂时紧张需周转一下,在短短46天里,以类似理由向我借款330万元,我们基于同学关系,我相信了他的说法,就把我丈夫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借给了他,在他承诺的还款日期到来时,他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人也失踪了,我们急忙去查询,发现他所说的工程全不是他的,都是他虚构的,而且在借我钱之前,他与他妻子办理了
离婚手续,所有财产全部分在他妻子名下,他分文财产都没有!这样的行为还不构成诈骗?! 为什么我去报案却立不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