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广州市人,伤者家属即拍摄现场,伤者由急救车送附近医院医治。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给予伤者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04 14:00:35
问题描述:
本人
广州市人,男六十三岁,本月十日晚七时三十分左右正常行走路经广州东教北路灯光昏暗的人行道时,被该路段的怡芳苑小区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停车场设置的横跨人行道上的没有任何警示标识的铁链伴倒,致左滕膑骨断裂,倒地不起。伤者家属即拍摄现场,并致电120和110,警察到场拍照现场后,征得警方同意,伤者由急救车送附近医院医治。请问律师,该停车场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给予伤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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