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更名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为什么一次的权利都要剥夺?能不能以重名理由更名?
更新时间:2019-06-05 04:41:50
问题描述:
想
改名字 21岁 大学快毕业了 就是想在拿到毕业证之前改名 去公安局
户籍室以重名造成生活困扰的理由申请改名 被告知从2008年成年人就已经禁止改名了 但法律中明明有特殊情况可以更改的条例 我觉得更名是
公民的一项权利 并且一生只改一次 为什么一次的权利都要剥夺?哪位律师能准确告诉我现在到底能不能以重名理由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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