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说的太简单了,这个不一定有经济补偿金的,也就是楼主说的赔偿的。
首先,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期间,必须为职工按时足额
劳动保险。这样,职工在患病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就可以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既减轻了企业负担,也减轻了职工负担,给企业和职工在特殊时期提供保障。
其次,职工因病在治疗期间,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生产保障,按其工作年限,确定工资发放标准。按《劳动法》规定,职工连续治疗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企业不能停发职工工资。
第三,治疗期满后,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岗位。如果职工因身体原因,已经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可以协商调整岗位,如果职工不同意从事新岗位工作,可以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企业主动解除劳动
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