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在18年的5月份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认定我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在5月份正式解除?是否可以累积我之前缴满的失业年限?
更新时间:2019-06-18 14:50:33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社保的问题,我在原单位17年3月入职,到18年的3月一直未交社保,我申请了
劳动仲裁,之后的时间我就没再去上班,5月份裁决结果是单位赔偿我双倍工资及赔偿金,但是因为我一直未能找到工作,想申请
失业金,(我之前在别的单位已经交了6年的社保了,但是这个单位违反规定未交社保,造成我无法领取失业金)。劳动仲裁在18年的5月份裁决解除
劳动关系,这是否可以认定我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在5月份正式解除?而不是我3月没再去上班的时间?单位没给我缴满一年失业险,造成我没有资格领取,这个损失是否有他来承担?申请赔偿是否可以累积我之前缴满的失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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