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的装修保证金,我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吗?该怎么去打官司?

更新时间:2019-06-18 17:41:19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请问,我2017年10月份在贵州老家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合同上写的是2018年6月30日交房,合同上还说明如果哪一方违约就该给对方违约金,然而到2018年6月份时,开发商只是叫我们回去签字办理贷款(因为我是按揭贷款买房子),到2018年9月底又叫我们回去还是签字,办理贷款和房产证,然后我们就从2018年10月份开始还房贷,一直到2019年1月份19日才通知我们去拿钥匙交房子,当时开发商说给我们违约金,其他人家都拿了,由于我们再厦门打工,没回去过年所以当时没去拿,开发商当时说随便我们什么时候去拿都可以,当时说我们还要交2000的水电开通费,2000的装修保证金,2318的物业管理费,283的垃圾处理费,一共是6千多,减去2千多的违约金,还要交4千多才可以拿钥匙,而现在我们打电话请亲戚帮忙去拿钥匙,开发商说没有违约金,原因是他们早就办好了房产证,是因为贷款还没办下来所以才到2019年交房子,我想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可以打官司吗?我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吗?该怎么去打官司?望律师帮忙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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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贷款程序

    (1)借款人贷前咨询:填写住房抵押申请书,

    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2019-06-18 1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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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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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019-06-18 1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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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二手房办理贷款的条件,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至60/65周岁。另外,在中国内地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也可申请。
    );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的条件;
    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6、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2019-06-18 17: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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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推荐
    已帮助1191345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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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损失的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一般情况下依靠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难以实现,因此,对损失的确定不能过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审判实践中,对于损失确已发生,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应当依照约定进行认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通过当事人举证进行认定的,可参照当地同类情况进行认定。当地已经存在行业指导性标准的,该标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损失的参照标准。
    但如当事人主张其在承包地上有特殊投入或者存在其他特定损失的,则应视其举证情况合理认定。
    2019-06-18 17: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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