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驾驶证实习期发生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1.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这些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 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 医疗费:按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如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则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 误工费:若当事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其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若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则按三倍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若无收入,则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 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减一岁,补偿年限相应减少一年,但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视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情况而定。
(十)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对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