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方可进行裁减。
2. 具体的裁减情形包括:
a.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