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药店的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同一个人担任。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