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
2.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购房合同解除,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